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的因违法建筑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
2011年8月23日、2012年4月27日,被告与案外人分别签订了《建房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发包给案外人承建1幢房屋。原告陆续支付了32万元款项给被告用于建盖幢房屋。2012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分配协议书》,约定该幢房屋的第四层归原告所有(共五层),其他房屋则分配给被告与其他案外人。在房屋使用近1年的时间后,原、被告及出资建房的其他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一直闲置至今。该幢房屋的出资人发生纠纷后曾二次诉讼至本院,经法院判决后确认:本案被告与原告父亲曾是夫妻关系,该幢房屋的出资人还包括被告的女儿及姐姐。由于双方争议该幢房屋的地块无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建盖的房屋无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建房至今未取得相关的建房许可手续,故上述判决均未按《建房分配协议书》的约定确认房屋的所有权。现原告由于未能按约取得房屋使用权遂再次诉讼法院要求被告退还32万元建房款。
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查明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要求退还房款的理由能否成立。原、被告曾是继女与继母关系,原告投入部分资金、被告收取了该资金建盖该幢房屋均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以未能正常使用房屋为由要求退还投资的建房款,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该幢房屋不能按各方签订的《建房分配协议书》确认所有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该地块无合法的权属证书、未取得合法的建盖手续。对此房屋的出资建盖方均有责任,并且现在双方争议的该幢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明显对被告显失公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建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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