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础上做了新增或者变更,很多当事人并不熟知内容,在立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来立案,但委托材料不全或是代理律师以多种理由为由不亲自签收法律文书,而转由其助理或其所属律所的实习律所、内勤等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的情况,我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本条是针对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规定。
又根据2016年6月21日《全州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要求:“在送达过程中,经常出现代理律师以多种理由为由不亲自签收法律文书,而转由其助理或其所属律所的实习律所、内勤等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的情况,可能导致后期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不服、不满后拒绝承认送达效力的问题,因此明确:今后的法律文书一律由当事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签收,不能由助理。内勤等代签”。
景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作为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的“第一窗口”,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虚假诉讼,我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会议精神严格按照程序立案。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在此,我庭特提醒各位当事人注意:一、当事人本人来立案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律师代理的需提供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三、公民代理系亲属的提供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系一般公民代理的需提供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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