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执行局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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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1 17:10
2010年9月16日下午十六时左右,我院执行局办公室传出孩子哭声,招来许多人的观望和打听,同时院领导亲自到执行局过问,原来是执行局正在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问题而导致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该案的执行情况是这样的:申请执行人朱仕琼与被执行人张浩、玉香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景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人员接手该案后立即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两被执行人在当地均属经济困难家庭,无固定收入和财产,平时已难于维持基本生活,被执行人玉香论仅有的一块的土地租金2000元已采取执行措施,执行人员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张浩的父母的工作,其父母东凑西拼拿出了小部分现金帮被执行人张浩支付赔偿款,同时其父母同意尽可能从家庭生活开支中节省一部分来支付赔偿款。2010年9月15日执行人员亲自带领申请执行人朱仕琼到两被执行人家庭中实地查看,使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
该案申请执行人朱仕琼当天经院领导和局领导做思想疏导工作,并将该案下一步的执行方案告知申请执行人和对其进行执行救助后,申请执行人的激动情绪逐渐平静下来,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当天申请执行人返回。申请执行人返回家后,亲自打电话给局领导对那天的言行表示歉意,同时对执行人员的误解表示道歉。从该案的执行得到启发,只要执行人员认真履行执行工作职责,敢于奉献、忍辱负重,最终会得到权利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