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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砍伤他人获刑一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0 09: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5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占摊位一事,在景洪市嘎栋农贸市场门口处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从其摊位拿出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颈部砍伤,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用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砍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重新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纵观案情,占摊位本是一件平常小事,只有双方互相忍让就会“平息事端”,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由于把占摊位看成一件“大事”,在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时不惜出“重手”以身试法,用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砍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审理后,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动机、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最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