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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调解 促进家庭和谐

作者 :刘雁琪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0 08:12
    近日,速裁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原系恩爱的夫妻,并共同生育有一子,已经成年。2009年,被告王某因骑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头部受伤,半身不遂,原告一直精心照料,但现在因经济困难无法负担,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承办法官在阅卷后,及时通过电话向原告李某了解情况,原告李某在电话中陈述被告王某在车祸之后意识不清,存在智力障碍。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在被告王某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首先应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并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考虑到原告李某家在偏远农村,平日出行不便。2016113日,承办法官在与原告李某进行电话沟通后,来到当事人家中,在未告知来意的情况下面对面的与被告王某进行了接触,表示对其身体情况的关心,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与原告李某交谈。原告李某对于法院对其离婚案件的重视很受感动,并向承办法官道出其苦衷。承办法官向原告李某告知了相应的诉讼程序,救济途径,并建议其联系在外打工的儿子做到照料父亲的义务,最后表示尊重原告李某选择离婚的权利。原告李某经过考虑后,决定暂先撤回离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