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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索赔 “阳光司法”公开审理

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09 17:12
 

128,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邀请了部分群众对本案进行旁听,参与 “阳光司法”活动。

      原告杨某某系被告叶某某雇佣的工人。201672317时许,原告杨某某被告叶某某雇佣期间在状元车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后被送至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费住院医疗费、门诊费等费用。经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字意见为杨某某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杨某某有一年迈的母亲需其抚养,因其受伤,家庭经济较困难。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赔偿数额、责任承担问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诉求意见,经过举证、质证、辩论后,因当事人争议较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决定评议后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