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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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8 10: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长期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的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纳某因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纳某家走访时,发现被告人纳某和拥某某在家中有吸毒嫌疑。民警对被告人纳某进行人身检查,当场从其左侧上衣口袋内查获一包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和用塑料吸管包装的九条冰毒可疑物,并在其身边查获一坨鸦片可疑物。经称量冰毒净重为23克,鸦片净重为33.5克。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吗啡。经办案民警调查,吸毒人员我某某、说某某、拥某某、方某某、飘某某均指认自己吸食的毒品是向被告人纳某购买所得,但被告人纳某辩解称其并未贩卖毒品,被查获的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纳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长期大量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