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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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18 11: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五旬老农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岩某驾驶“丹霞”牌DX61-2型手扶拖拉机行驶至景大线K1+400M处左转时与对向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岩某驾车逃逸。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岩某分别给予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用18000元,给予赔偿金45000元,共计赔偿63000元,并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杨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至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发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岩某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发后积极给以被害人杨某,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