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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损害,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0-18 11:10
 

927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调解一起机动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576日,被告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大渡岗方向驶向普文方向,1550分,2016年当车辆行驶至兰磨线K2742+50米处与被告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方某负次要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庭前向原、被告双方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并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运用一切积极因素,对原、被告从法理、情理各方面进行释明。经承办法官反复做工作后,被告朱某和被告方某承认自己在道路交通行驶过程中确实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同意给付相应的赔偿款。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本案庭前调解,充分贯彻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