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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送货人身份掩护作案 诈骗货款获徒刑和罚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0-11 17: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送货人身份作掩护实施作案,诈骗他人巨额货款的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西双版纳天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版纳山泉送货人的身份,以“版纳山泉”瓶装水将低价出售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施某某货款5300元、李某某货款7150元、陈某某货款6900元、毛某某货款7080元,共计2643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候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毛某某,但对其他被害人的诈骗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6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某某辩称对被害人毛某某不存在任何诈骗行为,但无证据、证人提交证明。由于有证人李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因此能证实被告人候某某诈骗属实,对其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