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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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11 17: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以犯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9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巡逻防控工作中,在景洪市江北朋友汽车洗浴汇门口抓获被告人门某。并在被告人门某工作的景洪市江北朋友汽车洗浴汇一个废弃的吸尘器内搜出用蓝色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五包,经称量,净重94克。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门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