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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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28 15:09
9月2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所引发的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波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赵某为其建盖位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普文镇城子村小组的住房。合同签订后被告赵某进场施工,原告波某按约定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但此后被告赵某未继续施工,故原告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主审法官经庭前了解,被告赵某陈述其于2016年1月19日已经完成地基的工作,但原告波某直到2016年4月份才将5万元款项全部付清,是原告波某违约在先。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情形,且原告波某也急于建盖新房,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说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充分利用庭前主持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现了司法为民的群众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