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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逞“威风” 归案获刑悔亦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9-23 09: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时,被告人岩某才认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刑律,那种醉酒后驾车逞“威风”的劲头没有了,只有那获刑后的懊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45日,被告人岩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勐打线向嘎洒东盟国际方向行驶,行驶至嘎洒旺旺百货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被告人岩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50.9mg /100ml,已达到醉酒值,属醉酒后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岩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他却为了图一时“快乐”,逞一时“威风”,把法律法规抛之脑后,结果触犯了刑律,受到应有的惩罚。虽然法院宣判后感到懊悔,亦为时已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事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