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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故意伤害人 归案认罪获刑十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9-19 16: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对一起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支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92817许,被害人查某因嫌被告人支某在家唱歌较吵,两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期间告人支某用装满白酒的酒瓶将查某打伤。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查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支某与被害人查某因生活琐事而发生争执,用酒瓶将查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支某归案后如实供诉、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