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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虚构“完美”事实 诈骗钱款被判七年徒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9-19 16: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12月至2015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去日本大阪、泰国苏梅岛旅游,虚构能以低价购买花卉园小区房屋的虚假事实,伪造内部认购书及收款凭证等为名,采取让受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及银行汇款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张某、黄某某等12人的旅游费用、押金及购房认购款、名额费共计424785元。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于2015814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26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低价出国旅游为名,获取受害人张某等人旅游费用、押金后,并无真实履行出国旅游的行为表现,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实施诈骗后,随受害人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有自首情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内部认购协议书和收款收据,骗取受害人吴某某等人的购房认购款和名额费,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作出上述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