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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国法盗伐林木 交待罪行仍获刑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9-13 15: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对一起为建盖房屋不顾国法盗伐林木的盗伐林木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某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岩某某为建盖住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景洪市景纳乡纳井村当地人称“拿波英摘”的地方,擅自携带油锯砍伐了6棵树,并解制成不同规格的26根筒状原木。9月26日,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

    经鉴定,盗伐6株树木的林木权属为国有林,树种为思茅松,损失活立木蓄积4.7434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320408立方米,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的原木鉴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1992元。

案发后被查获不同规格的26根筒状原木已退还被盗单位西双版纳青松林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为建盖住房,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林地的林木, 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偶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