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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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13 15: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小区财物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潜入景洪市曼景兰古城小区7栋,用预先准备好的刀具对楼房内2至4层的开关和电线实施盗窃。行窃中被执勤保安朱某、岩某等人当场抓获,并查获被盗的开关380个、插板410个、和电线1340米。
经景洪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开关380个,价值2280元;插板410个,价值2950元;BV-2.5电线1340米,价值1827元;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0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景洪市曼景兰古城小区内盗窃开关、插座、电线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行窃过程中即被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和罪恶目的,可谓胆大包天,竟敢以身试法,不择手段,不怕“风险”,大肆盗窃小区插座、开关等大量财物,令人憎恶。所盗窃的财物虽然小但很值价,是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财物。被告人李某某的盗窃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惩处。最终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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