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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文法庭审结狗咬狗引发索赔纠纷案

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9-09 11:09

 

97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狗咬狗的索赔纠纷案,并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饲养一只泰迪犬,由其父亲于713日外出与邻居打牌时,一起带出门,泰迪犬在原告父亲身边玩耍。上午9时许,被告饲养的狼犬突然挣断链子,从家中跑出,将原告的泰迪犬咬伤,并于当日到普洱市康辉动物诊疗中心抢救无效死亡,故原告因痛失爱犬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经庭审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以邻里和睦为出发点,并详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5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宠物狗应当视为饲主的财物,在受到损害后,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