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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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07 10: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对一起诈骗摩托车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17时,被告人史某某在景洪市嘎洒镇本田摩托销售店主以买摩托需要先驾驶为由,骗取店信任后,直接骑走一辆黄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于次日被抓获。摩托车已收缴退还被害人。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走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为12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试驾摩托车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后,直接骑走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为1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实施诈骗行为的人虚构事实,并取得受害人信任,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就是利用这个“特点”,取得店主的信任,从而轻而易举地把摩托车骑走,到案发后,店主才如梦初醒,方知受到诈骗。幸亏被诈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否则就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人史某某因诈骗摩托车触犯了国法,已受到法律的惩处,真是罪有应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