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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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07 10: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扎某为建盖住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景洪市勐龙镇南嗨村委会曼先坦村当地人称“哈洛山”的地方,擅自携带斧头砍伐了23棵树,其中21棵树被解制成不同规格的方料。经鉴定,被盗伐23株树木的林木权属为国有林,树种为软阔,损失活立木蓄积14.19296立方木,折合原木材积7.38033立方米,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的原木鉴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22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扎某为建盖住房,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林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偶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