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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非法牟利 触犯刑律付出代价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9-07 10: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对一切备受关注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持有枪支,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2800元每方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收购桂花木。同意后,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私自到景洪市大渡岗乡当地人称为“桃子树地”的林区内用自家油锯砍伐了2株“桂花树”,并解成方料和原木。其后两人找来一辆货车将木料运送至景洪市宏福家具厂卖给了陈某某(另处),张某某获得货款7800元,刘某某获得中介费1500元。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2株树木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1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携带油锯来到景洪市大渡岗乡上口村旁当地人称为“桃子树地”的林区内用自家油锯砍伐了1株“桂花树”,并解成方料和原木。后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出售,两人找来一辆货车将木料运送至景洪市宏福家具厂卖给了陈某某(另处),张某某获得货款6000元,刘某某获得中介费700元。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1株树木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2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再次携带油锯来到景洪市大渡岗乡上口村旁当地人称为“桃子树地”的林区内用自家油锯砍伐了2株“桂花树”,并解成方料和原木。其后张某某直接与陈某某(另处)联系,找来一辆货车将木料运送至景洪市宏福家具厂,张某某获得货款4000元。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2株树木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38月份,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用油锯将其自家咖啡地旁的2株桂花树砍倒。于20141月,用油锯将被砍倒的两株桂花树解成32块大板运回家中堆放。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2株树木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折合材积合计8.84立方米。案发后油锯、32片大板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养派出所依法扣押。

涉案32块大板现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直属分局勐养派出所扣押。

201552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借给张(另处),后张持该枪射杀一只豚尾猴。该枪支于20151014日由张某某主动上缴至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养派出所。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的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采伐的7株合果木在鉴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258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了非法牟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Ⅱ级植物合果木共7株,其中5株运输后出售,剩余2株摆放在家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持有具有杀伤力的管控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作为中介人参与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Ⅱ级植物合果木3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