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判决生效,但原告却感到无助
白某某和苟某某于2010年12月13日在景洪市景哈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26日共同生育女儿丽丽(化名)。2015年10月18日苟某某把丽丽抱回大关老家由奶奶看管。2015年11月3日原告白某某以被告苟某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和被告苟某某离婚。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苟某某对原告白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白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白某某有稳定的收入,有利于孩子今后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遂判决女儿丽丽由原告白某某抚养,并由被告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丽丽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2016年3月14日法院判决生效。但被告苟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也不愿意把女儿交原告白某某抚养。被告苟某某长期在外地打工,女儿丽丽一直随奶奶在大关县寿山镇甘海尖山子社老家生活,丽丽成了“留守儿童”。由于奶奶家在山区,山高路远,条件比较艰苦,没有幼儿园,丽丽被带去老家后没能继续上幼儿园。2016年3月15日,原告白某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执行员岩三接到这个案子后,感到非常棘手,要怎么强制执行呢。想到涉及一个5岁孩子的生活,这次执行可能影响到孩子的一生。执行员决定从细节调查开始,理清眉目,再作打算。
跨区域执行,两地法院合力协作办案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苟某某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告知双方,父母反目成仇,其实最受伤害的是子女。尽可能以执行和解来解决该案,但被执行人苟某某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女儿交由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抚养。
执行员认为,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子女抚养等亲情关系,且双方情绪激动,不宜简单执行,必须在尊重生效判决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被执行人苟某某一家人对孩子的深厚感情。因被执行人苟某某外出务工,且下落不明,执行员只能通过电话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被执行人苟某某进行沟通交流,得知孩子由60多岁的老母亲独自抚养。
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又涉及到跨区域执行,景洪市人民法院立即向上级人民法院作了汇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沈云局长接到该案汇报后,立即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丁局长和大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周局长取得了联系。当得知这一情况后,大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周局长亲自与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接,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了前期的准备工作。
多方合作,融情于法终化解纠纷
2016年8月23日上午10:30分,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行四人到达大关县人民法院后,大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派出四名干警,并邀请到当地政府办李主任、村委会主任及村民小组长一同参与案件执行。在途中执行员向政府办李主任、村委会主任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请她们帮助做当事人的工作。13:55到达孩子奶奶家。
孩子奶奶开始不愿意让孩子与其母亲生活,情绪比较激动,政府办李主任、村委会主任,以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跟孩子奶奶做工作。希望她能以孩子健康成长作为前提来考虑。执行员于情、于理、于法,耐心细致地向孩子奶奶做思想工作,向其讲明了拒不配合执行的后果:法院可以对拒不交出孩子的一方采取拘留措施。其次,赢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孩子的奶奶情绪得到了平复,并表示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同时,要求孩子妈妈一定要保证其孙女的人身安全,带好孩子,不能亏待孩子。
当孩子见到一同来到的母亲后抱着不放,并含着眼泪说:“妈妈,我想回家,带我回家吧”……
妈妈紧紧抱着久别重逢的女儿,不停地点头“嗯,嗯,我们回家,我们回家”。
临走时,孩子回头向奶奶说了一声“再见!”
“妈妈我们回家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