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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作祟”盗窃财物获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8-24 09: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玉尖与被害人刘某某同住在景洪市嘎洒镇宏城建材市场一出租屋内,2016191830分许,玉某趁刘某某外出,盗走其黑色钱包内1000元现金。

20161261630许,被告人玉某再次趁被害人刘某某外出,盗走其黑色钱包内2800元现金。

事情败露后被告人玉某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现金2681.5元。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玉某于1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5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钱财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人起诉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玉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玉某退赃共计2681.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作为一名妇女,本案被告人玉某应当诚实守法,安分守己,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由于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思想“作祟”,对自己朝夕相处的室友也起了歹心,竟连续两次毫无廉耻,毫无道德的下了“黑手”,趁室友外出之机盗取现金。事情败露后,虽已将盗取的现金退还被害人2681.5元,但已经触犯了刑律,仍然要负刑事责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真是应验了那句老话:知人知面不知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