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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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24 09: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15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景洪市景洪西路40号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从其家中床头缝隙查获用烟壳包装的冰毒可疑物2包,并在衣柜中发现用手机壳包装的冰毒可疑物6包、海洛因可疑物6包。后经称重冰毒可疑物净重为8克,海洛因可疑物净重为9.26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冰毒可疑物红色片剂可疑物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状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了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海洛因9.2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所持有毒品是董某某存放在其家中的交由其保管出售的,也需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经本院核实董某某已由景洪市江北派出所另立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