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8-18 08:08
生于1955年7月19日的哈尼族村妇明某怎么也想不到,由于她涉嫌贩卖毒品罪将要在监狱度过她的余生。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4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景洪市勐龙镇贺管村委会半那村被告人明某居住的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睡觉的枕头旁查获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和用白色塑料瓶包装的鸦片可疑物。经称量,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8克,鸦片可疑物净重74.5克。同时还查实,被告人明某曾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阿某等四人吸食。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号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2号褐黑色膏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鸦片的主要成分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明某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明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