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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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8 08: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景洪市集贸市场二楼的天马国际旅行社办公室,乘被害人毕某某下班之机,用木棒击打头部致伤,抢随身携带的包。被害人毕某某极力反抗,被告人李某某抢劫未得逞,遂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毕弈敏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诉自己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