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01时30分许,被害人岩某甲在景洪市勐养镇“过把瘾酒吧”因邀约女孩喝酒,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趁其不备,拿起酒吧门口的铁拖把棍从背后实施殴打,致使其头部受伤。9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景洪市公安局勐养派出所投案。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岩某甲在庭审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岩某甲亦对其伤害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岩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罪而曾两度入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后本应吸取教训,痛改前非,遵纪守法,重新做人,但他却不思悔改,以身试法,在与被害人争吵时未能控制住自己的行为,再度实施犯罪,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虽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但也触犯了刑律,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