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岩某某收购被盗摩托车获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7-27 17: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宣判,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

经审理查明:201012月至20147月期间,被告人岩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了4辆被盗摩托车。经查明,这4辆摩托车分别系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一辆黑色王野牌WY125T-4型摩托车,被害人吕某某被盗的一辆黑色宗申牌ZS175型摩托车,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一辆红色ZY100T-7型雅马哈摩托车,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一辆黑色金城牌SJ110-H型摩托车。2014821日,被告人岩某某被抓获归案,以上涉案摩托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王野牌摩托车的鉴定为人民币4233元;黑色宗申牌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358元;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899元;黑色金城牌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6202元。因本案于20148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日被取保候审,2015820日被监视居住。

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24692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摩托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