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玉的勒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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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7 17: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原告彭某与被告岩某签订一份售车协议,约定被告岩某将其所有的荣威牌车辆以10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彭某。同日,被告岩某向原告彭某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某购车款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被告岩某将荣威牌车辆交付原告彭某,但未办理车辆过户,原告彭某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通过认真分析案件存在的矛盾点,采取多种调解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疏导分化双方心中积怨疙瘩,促成原告彭某与被告岩某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岩某于2016年4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彭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二、原告彭某收到被告岩某交付的20000元当日,将车辆完好、外观无破损的荣威牌车辆一辆及行车证原件归还被告岩某。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承办法官向原告彭某、被告岩某送达民事调解书后,原告彭某、被告岩某均积极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充分化解矛盾,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