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玉的勒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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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7 17: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7月26日,钱某、王某于2014年7月26日向杨某出具借款协议1份,约定钱某向杨某借款5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息为4%。钱仁高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杨某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钱某认可收到520000元借款,但拒绝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因原、被告对本案的借款无异议,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反复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承担的相关义务,恳请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和的解决本案纠纷。最终,原告杨某愿意放弃利息,被告钱某在付款期限承诺尽快还款,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钱某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支付保全费312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4000元,共计527120元。二、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