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故意伤害他人被判缓刑一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7-27 17: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42518时许,被害人石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景洪市曼弄枫曼贡村综合市场路口处时,与黄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黄某乙、孙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乙、孙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甲因对被害人石某某驾驶车辆撞伤其儿子孙某乙一事协商不满,在景洪市曼弄枫曼贡综合市场内用拳头将被害人石某某打伤。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贰)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