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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管理职责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7-25 10:07
 

2014713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提供其位于景洪市机场老路流沙河桥旁加油站斜对面卖场内的场地给原告王某某用于经营木制以及木雕产品,在经营中原告王某某只负责相应经营产品的销售工作,其余如客户联络、维护,以及工商、税务、消防、卫生、质检等与卖场经营有关的事宜均由被告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负责。2015186时许,被告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购物卖场室内物品及2300平方米的彩钢瓦建筑。201555日,景洪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景公消火认字[2015]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2015186时许,位于云南云坊咖啡有限公司购物商场南部室内楼梯西侧电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经景洪市公安消防大队鉴定,原告王某某因火灾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合计3262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导致原告王某某的财产受损,此次火灾事故系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购物卖场南部室内楼梯西侧电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被告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在经营卖场的过程中,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其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景洪市公安消防大队鉴定,原告王某某因火灾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合计326275元,由被告云南某咖啡有限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