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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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5 10:07
2015年12月18日上午7时至19日7时,被告岩某以原告西双版纳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欠其款项未还为由,纠集家人及朋友共10多人,使用汽车等工具将原告西双版纳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送水必经的道路堵住,要求归还欠款。原告西双版纳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给被告岩某3万元后,被告岩某才带领家人离开。2016年2月2日,原告西双版纳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岩某纠集他人堵住送水的必经道路,妨碍了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当日无法配送的饮用水数量达到3000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景洪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岩某为索取其债务,采取不正确的手段堵原告西双版纳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送水必经的路段,确已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赔偿。原告西双版纳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主张其损失为3万元(计算方式:3000桶×10元),但根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当天造成的损失为3000桶,以及每桶价格为10元,原告西双版纳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西双版纳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