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为私利不顾国法 盗窃林木获刑法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7-19 11: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保护区内盗窃林木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某因触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涉案的锯材42件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理查明,2015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在景洪市大渡岗乡大干坝村委会席草坝村当地人称“黄狗寨河”的地方,使用油锯将一棵翻根倒的合果木锯成42片锯材出售给罗某某(另处)。被查获后,涉案的木材已收缴存于勐养自然保护区管理所。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陶某某窃取的一株树木和42件锯材,均来自兰木科的合果木,合果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盗树木现场所在位置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人民币3686元。因本案,被告人陶某某于20151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9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价值人民币36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陶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