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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情由施暴 理应受到刑罚

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7-07 17: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7302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景洪市勐泐大道财鑫大酒店门口等其女朋友龙某某,当被告人党某某看到龙某某和男性同事一同坐摩托车出来的时候,党某某冲上去拉龙某某头发将其拽倒在地,同行的同事们以为遭遇抢劫,纷纷上前制止,被告人党某某手持钉锤将前来制止的曾某某、管某打伤。后管某打电话报警,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党某某抓获。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管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党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党某某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