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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触法律 学习普法知识可以避免

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7-07 17: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被告人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带刀到景洪市基诺乡巴卡村委会巴别村小组背面1420米处(当地人称“干狠”的地名)的林区内砍伐林木,准备种植橡胶树,造成林地毁坏经景洪市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张某非法占用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毁林面积11.6亩,损失株数300株,活立木蓄积15.702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8.1654立方米,毁林软阔叶树(杂木)原木价值人民币1633元。

2015819日,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到景洪市基诺乡巴卡村委会巴别村召开群众大会时,将前来参加会议的张某抓获,随即对其执行逮捕。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退缴了所毁林木的经济损失16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垦集体林11.6亩用于种植经济作物,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