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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单位财物 法院判1年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3-29 09:03

 

3月1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杜松灿有期徒刑1年。

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杜松灿因西双版纳大象林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私自趁修车之便将本单位金杯牌载货汽车以19400元卖给景洪市大曼么二手车市场钟云华,并将该赃款挥霍殆尽。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700元,已收缴退还西双版纳大象林食品有限公司。接到公诉机关的公诉后,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人杜松灿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服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松灿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297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