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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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7 17: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8月13日1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小街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勐龙镇曼戈龙村委会康朗龙村开展收戒吸毒人员行动中,在该村48号被告人李某某家客厅地铺上的一个绿色铁盒内查获冰毒可疑物197粒。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19克。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向吸毒人员岩某贩卖过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本人有吸食毒品的情节,故本院在查获毒品数量相应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