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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伤动物 受到刑罚不委屈

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6-27 17: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某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48,被告人岩某某在景洪市景讷乡曼召村委会南岭村旁当地人称“石头景”的地方,使用猎枪猎杀三只疑似原鸡。13时许,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景讷乡弯角山村委会岔路村下乡返回途中,在政府垃圾处理处路段抓获被告人岩某某,并当场收缴疑似原鸡三只、猎枪一支、铜制子弹八发、匕首一把等物品。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被告人岩某某所持有的枪支为河南省西峡猎枪厂16号单管制式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猎杀的3只鸟类均为雉科原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25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一支,并使用该猎枪猎杀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鸡三只,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岩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岩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