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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被罚 都是贪杯误事

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6-27 17: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1019,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有南向北沿澜沧江路行驶。2305分许,当行至景洪市农业局秋实园小区时,与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云KLJ21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5]法毒检字第1129号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21.69/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