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腰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3月3日,被告人腰某窜至勐养银河小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在小区内的本田牌SDH125T-27普通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6987元。2015年4月9日,被告人腰某窜至景洪市勐养镇银河收费站职工宿舍楼旁停车棚内,将杜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白色本田牌SDH125T-2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6247元。同日,被告人腰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勐养镇银河收费站宿舍楼下的黑色本田牌WH150-2型普通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10066元。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腰某窜至勐养镇银河收费站往勐养方向100米处,将被害人白某某停在瓜地旁的黑色钱江牌QJ110-18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4181元。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腰某窜至勐养银河收费站,将被害人付某某停在银河收费站办公楼下的本田牌SDH125T-27型普通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7398元。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腰某窜至勐养银河收费站住宿区,将被害人王某停在勐养银河收费站住宿区楼下的长洪牌CH125T-3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3450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腰某窜至勐养川南饭店附近,将被害人飘某某的巨能牌JN125T-22S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4074元。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腰某窜至勐养川南饭店附近,将被害人廖某某停在川南饭店对面典雅阁酒吧门口的本田牌SDH125T-27型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7128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腰某窜至勐养镇农场医院上面的陈怡和诊所附近,将被害人某某的白色(绿色贴膜)越野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3168元。
以上被盗摩托车共九辆,鉴定价格合计52699元。
另查明被告人腰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共九辆,价值526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腰某在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