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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巨额财物勒某某触法获重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6-27 17: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对一起入室盗窃巨额财物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勒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830450分许,被告人勒某某窜至景洪市商业局住宿区,通过使用破坏钳工具破坏房屋防盗笼的方式进入92单元,盗窃被害人彭某某家的人民币60000元、香烟九条、手表四块。2015916日,被告人勒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手表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517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和价值人民币1351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勒某某可谓是“技高胆大”、“谋略过人”,结实的防盗笼也挡不住他的贼心和对他人财物占有的欲望,竟然通过采取“先进”手段,轻而易举的顺利进入室内,盗走了巨额财物,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物损失。被告人勒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物,也触犯了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照该规定,被告人勒某某盗窃数额已达数额巨大的情节,法官通过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也是他应当吞食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