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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买卖惹出争议 承办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6-27 17:06

 

62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春丽诉被告陶树仙廉租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案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马春丽与被告陶树仙均系普文农场职工,2014921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把自己购买的191单元502号廉租房以638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款项付清后,因房屋的特殊性质,原告马春丽至今未取得房屋的权属。原告马春丽以被告陶树仙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由被告陶树仙退还购房款63800元。

法官评析:本案系普文人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关于廉租房买卖的纠纷,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突出,且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承办法官秉承着排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分别进行谈心调解工作,有针对性的逐一化解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经过一上午的努力,最终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调解工作的开展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疏导了思想、理顺了情绪,减少了对抗,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