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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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2 16: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得某某滥伐林木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得某某为种植坚果和谷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到景洪市勐罕镇帕当上寨当地人称“一多国角”的林区内开垦林地。经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告人得某某开垦的林地山林权属为国有林,面积13.2亩,树种组成为栎类,立木蓄积为18.08004立方米。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滥伐林木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