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某因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离婚事由而埋怨其前妻的姐姐即被害人艾某某。2015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为泄愤,驾驶一辆农用车到景洪市某农场某队被害人艾某某家进行冲撞,造成被害人艾某某家两扇大铁门及一辆黑色大众宝来轿车受损;2015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又在某农场某队办公室用大锤和长刀打砸被害人艾某某的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造成被害人艾某某的摩托车受损。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宝来轿车维修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553元;被损毁的本田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2700元;被损毁的大铁门的鉴定价格为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作为一名公民,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还要遵守道德规范。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仅仅只是为了泄愤,就采取极端手段,不顾“亲情”,实施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和道德的底线,最终因触犯刑律受到严厉惩处。显然,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泄愤,已把法律、道德抛于脑后,不惜铤而走险,这种行为应当受到人们的谴责。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已经醒悟,但为时已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某被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符合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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