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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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16 09: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车辆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景洪市江北曼斗村大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福迪牌车未拔下车钥匙的皮卡汽车盗走。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盗来的皮卡车至宁洱县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该被盗车辆已收缴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车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39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车辆价值439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财物已收缴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