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成功调解了原告张某等四人诉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到双方当事人的拍手称好。
2012年死者张某某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被送往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病情稳定,但几天后张某某突然去世,家属认为对此情绪激动,认为张某某的死亡系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的错误治疗导致,而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治疗则认为张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体质原因导致,医院的诊疗过程无任何过程,双方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原告张某等四人遂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2013年受理该案后,民事审判二庭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审,后原告张某等四人申请对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与张某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及是否有过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承办法官据此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因人事变动,导致该案承办法官几经更换,案件长期未能审结,当事人对此强烈不满,四处上访。2015年5月现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发现,鉴定机构以原告张某等四人提供的封存病历与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提供的病历不一致为由退回了鉴定,导致第一次鉴定无结果。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重新组织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后再次进行鉴定,但双方均对对方的病历存有异议,原告张某等四人认为自己提供的病历系张某某死亡时卫生监督部门封存的病历,最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且被告通过的客观病历与原告封存的客观病历不一致,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而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则主张原告张某等四人提供的病历仅为医院可对外查阅的客观病历,医院内部留档的主观病历未包含在内,病历并非完整的病历。承办法官与多家鉴定机构沟通后,得知医疗损害内案件鉴定应当依无争议的主、客观病历作为鉴定取材,仅以原告张某等四人提供的客观病历无法进行鉴定,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后,双方同意以原告张某等四人提供的客观病历,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提供的主观病历作为鉴定取材。
委托鉴定后,鉴定结果出具了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应当对张某某死亡结果承担25%的过错责任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经承办法官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西双版纳农垦医院向原告张某等四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并承担10000元鉴定费的调解协议。至此,该起长达3年之久的医疗损害案终于得以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