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5-31 11: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某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三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在办理盗窃案中,从犯罪嫌疑人岩某、岩某某供述中获得被告人某培贩毒的线索。当天20时许,该所民警到勐龙镇曼先寨子鱼塘旁的工棚内抓获被告人某培、某无,并当场从被告人某培的左侧裤子口袋内查获冰毒可疑物24粒,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5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毒字[2015]527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明,被告人某培向吸毒人员某无、参某(未成年人)、岩某贩卖过毒品,其中对吸毒人员参某贩卖毒品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某无帮被告人某培向吸毒人员某小、参某、岩某贩卖过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培、某无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首页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