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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拿猪来偿

作者 :陈琛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5-27 11:05

 

 2014年5月14,叶某驾驶一辆无牌、无保险三轮摩托车在普文镇磨兰线撞上陈某,当场造成陈某右胫骨骨折,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处调查证实,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当天陈某与叶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叶某承担陈某的医疗费,但事后陈某多次找叶某要求叶某支付医疗费叶某都置之不理,故陈某诉至我院。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的辩论,我院作出判决,由叶某承担陈某医疗费用,叶某不服于20152月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4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叶某一直不履行判决,陈某于20158月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叶某,叶某都以家贫为由拒绝履行判决。

2016518,我院执行人员来到叶某家中,劝说叶某履行判决,叶某仍拒不履行,我院执行人员发现叶某家养有两头猪和数十只家禽,遂决定将叶某家中较大的一头猪以市场价出售给当地生猪经销商,所得卖猪款2200元全部清偿给了陈某,并对叶某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代表着法律的尊严,而法院辖下的执行系统就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一道屏障,本案的顺利执行,体现了我院执行局干警维护法律尊严时的决心和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