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后对一起在网吧实施盗窃摩托车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岩某在景洪市嘎洒镇某网吧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岩某叫放置在电脑桌上的摩托车钥匙,把其停放在网吧门口的红色钱江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并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群(另处)。
经景洪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72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收缴退还被害人岩某叫。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岩某于2015年7月30日被景洪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岩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岩某作为一名年轻人,本来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过上幸福生活。但他却想不劳而获,通过采取盗窃他人财物的违法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欲望,结果触犯了国家刑律,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被告人岩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也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对被告人岩某所判处的刑期及处罚额度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在此,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年轻人要以被告人岩某为鉴,自觉学法、用法、懂法、守法,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